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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阳新天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新天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6。

委托代理人:单勇,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东单三条X号京纺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某利、温某某,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新天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新天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支付人民币x元整(已交付),并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新天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新天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为68.75元,由上诉人沈阳新天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张岩松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金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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