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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曾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34岁。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男,42岁。

上诉人林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涵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向被上诉人曾某送达诉讼文书时,未能证明签收人系曾某的同住成年家属。故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涵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章

审判员陈炳森

审判员赵某花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欧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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