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34岁。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男,42岁。
上诉人林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涵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向被上诉人曾某送达诉讼文书时,未能证明签收人系曾某的同住成年家属。故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涵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章
审判员陈炳森
审判员赵某花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欧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