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官渡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许某与郑州官渡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许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7)郑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许某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许某的法定代理人尚淑琴及委托代理人郭某,郑州官渡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韩文召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郑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及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6)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荆川
审判员李艳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骆大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