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5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女,69岁。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陈某甲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某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贞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