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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诉周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54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39岁。

原审被告陈某,男,57岁。

上诉人周某因地域管辖异议,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2011)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周某上诉称:原审认定的事实有出入,陈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X区;上诉人周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X区,本案应移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蔡某答辩称: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裁定正确,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经莆田边防检查站出入境记录查询显示,上诉人周某曾于2010年6月12日前往美国,于2010年7月28日回国,于2010年10月23日前往埃塞俄比亚,于2010年11月16日回国,上诉人周某在深圳市X区并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深圳市并非上诉人周某的经常居住地,故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裁定正确。上诉人周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章

审判员王力勇

审判员陈某森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欧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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