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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赵某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姚某某之妻。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姚某某经营海尔电器专卖生意,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x元,2008年3月2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率月息1分。2008年被告又向原告借款x元,后偿还5000元,剩余5000元被告于2008年9月3日出具有借条,未约定利息。因原告用钱,原告及原告的女儿分两次在被告处拿款共计2500元。被告下欠原告两笔借款本金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现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2850元,赔偿原告因催要借款造成的误工费3000元。

被告辩称,2008年9月3日,被告出具欠原告款5000元的借条无异议,但原告的女儿在被告处已拿走2500元,原告拿走500元,现欠原告借款2000元。2008年3月2日的借款x元,被告对该借条有异议,被告也没有借原告这笔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3日,被告姚某某经营海尔电器专卖生意,因资金紧张,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因原告用款,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500元,下欠2500元未付。2008年以被告姚某某的名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赵某力现金壹万元,利息1分”。被告对该借条予以否认,并称没有该笔借款。

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对2008年3月2日的借条进行鉴定,但在指定的期限内,被告拒不到庭,且未交纳鉴定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营海尔电器专卖店,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并于2008年9月3日向原告出具5000元的借条,被告称已偿还3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自己承认已还25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08年3月2日以姚某某的名义出具借款x元的借条,被告予以否认,但又拒不履行鉴定义务,应视为对借条的认可。原告主张被告偿付借款x元及按月息1分利息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催要借款造成的损失3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赵某某两笔借款x元及利息2500元(一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08年3月2日计至2010年4月2日,逾期利息另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清淮

审判员:李中良

助理审判员:刘军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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