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因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付给申请执行人医疗等费用x元,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期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文辉
审判员:杜存洲
审判员:杨晓彦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