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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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系被告人廖某之母。

指定辩护人李炳森,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10月22日作出(2011)醴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刑期。被告人廖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申诉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因不服醴陵市人民法院(2011)醴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其通过认真思考,表示愿意认罪服法,主动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其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其撤回上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某撤回上诉。

醴陵市人民法院(2011)醴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自力

审判员宋红

审判员张晓玲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蔡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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