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37岁,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徐某,男,42岁,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自2008年起多次向原告谢某借款共计21.7万元,其中,原告还代被告向岩泊渡信用社贷款3万元,利息由原告偿付至2010年9月29日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徐某下欠原告谢某人民币21.7万元,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3万元,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3万元(该笔款项系谢某代徐某向岩泊渡信用社所借贷款,其中自2010年10月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徐某负担);
二、其余所有欠款,原告谢某自愿放弃。
三、若被告未按第一项约定的期限给原告还款,则被告按21.7万元给原告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50元,原、被告各自负担1138.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滕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