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7月22日因盗窃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慈利县看守所。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2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至慈利县花之林人文茶馆慈利加盟店,乘人不备,盗得人民币6400元和价值人民币1005元的香烟。
二、2010年11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又伙同他人窜至慈利县茶根香商务茶楼,乘人不备,盗得人民币1305元、价值人民币854元的香烟和价值人民币656元的手机1部。
三、2011年7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窜至慈利县X镇新世纪网吧,乘人不备,将坐在旁边上网的被害人江X诺基亚5233型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60元。
综上述,被告人李某共盗窃作案3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x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赔盗得的慈利县花之林人文茶馆慈利加盟店和慈利县茶根香商务茶楼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所盗窃被害人江X的1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江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向XX、雷XX、江X、吴XX、朱XX的陈述、证人张某、黄XX的证言、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慈价鉴(2010)第X号、第X号、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勘某、检查笔录、慈利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据、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第一、二笔盗窃行为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被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某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熊志红
审判员刘楚明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柴澧峰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