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11年12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17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同村村民李某卫沿柘城县大仵至陈青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陈青集东侧,摩托车发生侧翻。经检测,李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26、67mg/x.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X、赵某证言,鉴定结论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26、67mg/x,属于醉酒状态驾驶,严重侵害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12年元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霞
二○一二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