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继寿、陈某某,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雪公司)、原审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被上诉人维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云礼,原审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继寿、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李某本
审判员吕树利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