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某,住所地郴州市X区北湖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
本院在审理××公某与被告刘拾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某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03.5元,财产保全费1645元,合计3848.5元,由原告××公某负担。
审判员罗文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