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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与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公某,住所地郴州市X区北湖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

本院在审理××公某与被告刘拾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某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03.5元,财产保全费1645元,合计3848.5元,由原告××公某负担。

审判员罗文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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