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梁,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女,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杰,封丘县148法制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封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张某丙、程某诉封丘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上诉人张某乙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乙预交的上诉费1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强平
审判员夏勇
审判员郭某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