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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诉被上诉人张某丙、程某、原审被告封丘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梁,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女,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杰,封丘县148法制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封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张某丙、程某诉封丘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上诉人张某乙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乙预交的上诉费1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强平

审判员夏勇

审判员郭某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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