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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杨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杨XX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地址:XX市X路X号XX国际大酒店三楼。

负责人人黄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曹华英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人民陪审员周贤陆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吴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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