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曾用名肖X),女。
委托代理人石敏芝,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刚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晓平,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男。
本院于2011年1月5日受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某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肖某诉称,原告丈夫张XX与被告系亲兄妹,2007年张XX和被告一起购买了原告现在居住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5.48万元,张XX出资2.4万元,被告出资3.08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用于出租,双方约定,一旦张XX成家,该房屋转让给张XX。2009年10月,原告与张XX结婚,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搬进该房屋居住。2010年3月,张XX生病住院,要求原告将购房余款支付给被告,原告支付了1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据,并注明了已收到的购房款和尚欠余款。2010年7月,张XX因脑溢血死亡,被告在9月份要求原告搬出该房屋,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但被告将购房款提高至12万元,原告认为,该房屋转让给原告丈夫,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违反约定,擅自提高房价,系违约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现在居住的邵阳市X区政府宿舍X栋X单元X号房屋为原告所有。
被告张某辩称,2008年5月,被告以x元的价格买下争议的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准备给在老家的父母居住,因父母在家照看孙子,被告便将该套房屋出租。2009年,大哥张XX说准备与原告结婚,但单位宿舍太小,故被告与丈夫王某商量,将该房屋借给张XX结婚用,但原告在与张XX结婚后,就多次要求被告转让该房屋,被告没有答应,原告不能虚构事实,强行购买被告的房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某口头答辩称,该房屋是买来作为父母居住的,不准备转让,房屋是否转让,不是原告说了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与张XX是亲兄妹,2008年张XX与原告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借用被告座落于邵阳市X区政府宿舍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2010年3月,张XX生病住院,与被告口头协商,准备购买该房屋,原告将1万元购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收条。2010年7月,张XX因患脑溢血死亡,尔后,双方为转让房屋价格发生争议,酿成本案纠纷。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申请对收据的笔迹进行鉴定,用去鉴定费35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第三人王某将座落于邵阳市X区政府铁砂岭宿舍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转让给原告肖某所有,原告肖某支付购房余款x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x元给被告张某、第三人王某,此款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付清;
二、被告张某、第三人王某在领取调解书后30日内协助原告肖某将该房房屋产权证及国土使用权证过户到原告肖某名下。
本案诉讼费580元,原告肖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某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