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海旺,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公司工会主席。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森,郑州市X区铭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新立康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区X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崔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焦作市X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公司)、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新立康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立康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向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略)元。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荣晟公司、王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荣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海旺、赵某乙、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森、被上诉人新立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0)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贾胜利
审判员胡东亮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