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丙,男,汉族。
被告郭某丁,男,汉族。
原告张某丙诉被告郭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丙因被告郭某丁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将导致案情无法查实,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保留诉权,待查知被告下落后另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丙与被告郭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时,被告已下落不明,导致法院对买卖合同事实难以查清,原告撤回起诉,保留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张某丙承担。
审判员黄工友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温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