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汝城县乐施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华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汝城县乐施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华某在原告汝城县乐施水泥有限公司从事水泥包装工作,原告为被告缴纳了2010年3月份至2011年2月份的工伤保险。2010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在工作时不慎被滚轮压伤左手掌,送往汝城县人民医院治疗18天。2010年9月1日在四川省宜宾县X镇中心卫生院进行钢针内固定取除术。2010年12月1日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为工伤。2011年3月16日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被告伤情构成玖级伤残。被告向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x.59元(含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及交某等费用等)。2011年10月19日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7036.4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交某298元、伙食补助费142.8元。原告不服而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汝城县乐施水泥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被告华某《汝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x元,该款在达成协议时当庭付清。被告同意放弃本案其它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要求。原、被告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就此处理完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温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