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XX某X某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X,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XX某XX某X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某,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X某诉XX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XX某XX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某承担。
审判长:司XX
代理审判员:许XX
代理审判员:郭X
二0一一年XX某XX某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