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帅义,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李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帅义,被告李某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10月25日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同时协议约定,婚生女李X月,婚生子李X南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30日前支付李某南生活费300元。现原、被告已离婚,被告不按协议书内容履行,致使原告无法正常行使权利,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按离婚协议书履行,婚生子李X南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1年10月24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用3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承担女儿李X月的抚养费,每半年支付学费900元,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至独立生活之日止。
被告李某辩称:我同意原告请求,但要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0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1993年1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李X月,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李X南。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10月24日协议离婚,于2011年10月25日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1、女儿李某月、儿子李X南归原告张某乙抚养,女儿李X月已年满18周岁,男方李某只负责每月30日支付生活费300元给儿子李某南,直至年满18周岁止。2、位于汝州市X组村东瓦房三间,归被告李某所有,双方无其它共同财产。3、双方生活期间欠王占杰人民币2000元整由被告李某偿还,双方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后因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其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依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故原告张某乙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婚生子李X南由原告张某乙抚养,被告李某自2011年10月24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用3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被告李某每半年支付女儿李X月学费900元,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至独立生活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忠义
审判员马聚光
审判员冯利亚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永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