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教师,现住(略)。
原告廖某与被告赵某乙、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曾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日16时20分许,被告赵某乙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湘x摩托车由临武县X乡政府方向行驶,行至胡某洞村路段时,将原告廖某撞伤。原告廖某受伤后被送往临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由其母亲胡某某护理。期间,被告赵某乙向原告廖某支付医疗费x.1元及伙食费1300元。2011年4月20日原告之伤经郴州市舜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2011年10月25日原告廖某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合计x.34元。
另查明,原告廖某系非农业户口,湘x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曾某,实际车主为被告赵某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乙自愿于2011年12月30日上午12时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廖某残疾赔偿金等损失x元,其余部分原告廖某的法定代理人胡某某自愿放弃;
二、被告曾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9元,被告赵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付娟
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