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乙与张某丙、胡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乙,男。

被告张某丙,男。

被告胡某丁。

原告胡某乙与被告张某丙、胡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常兴,被告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乙诉称,2006年12月5日,被告称儿子结婚,家里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被告张某丙辩称,胡某乙任石林乡X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主任时,我承包了卜家沟村X村委会共欠我工程款x元,原告主张某丙x元款项,是其以村委会名义给付我的工程款,该证明上写的是“取”到,不是借据,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某丁提交答辩状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胡某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2006年12月5日被告张某丙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取到胡某乙现金x元整,大写壹万元整,张某丙。”

2、2007年1月15日被告张某丙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卜家沟村X村通工程款x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

3、2007年2月26日,村委会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西台张某丙给卜家沟修村X路基共合款壹拾陆万贰仟陆佰捌拾柒元整(x元),已支付路面款x元整,下欠张某丙工程款柒万肆仟陆佰捌拾柒元整(x元),卜家沟村委会(公章)。经手人胡某乙。”

4、2010年7月13日本院(2010)山民初字X号民事调解书一份。主要载明胡某乙于2006年12月5日借案外人胡某武款项x元,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胡某乙2010年8月13日前偿还胡某武借款x元。

上述证据1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证据2、3用以证明张某丙为村X路款共计x元,已支付x元,下欠x元,原告主张某丙款项与村X路无关;证据4原告用以证明从胡某武处借了x元给被告儿子办婚事用。

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1写的是“取”到,不是借据;证据2、3的工程款数字书写错误,村委会已给付x元,证据4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证明了被告从原告处取款的事实,证据2、3记载了被告为卜家沟村X路部分资金结算情况,内容客观真实,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证据4载明的内容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确认其证明效力。

被告张某丙提交下列证据:

1、被告张某丙与卜家沟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一份。被告用以证明其为卜家沟村X路。

2、2006年11月11日卜家沟村委会出具单据一份,载明村委会欠张某丙款项x元。

上述证据被告用以证明2006年12月5日其从原告处取得的是修路工程款,并非借原告个人款。

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原告诉讼主张某丙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为卜家沟村X村委会欠工程款的相关情况,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综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06年10月被告与卜家沟村签订《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张某丙承包卜家沟村X村X路,工程结束时村委会未付工程款,2006年12月5日,被告张某丙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原告胡某乙处取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取款手续,原告称该款系其个人给付的被告,非工程款,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丙给付借款x元,由其妻胡某丁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与卜家沟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村委会应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原告于2006年12月5日向时任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原告胡某乙追要工程款项合法有据,且该取款手续明确表示为“取到”,并未载明是借原告胡某乙个人款,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x元应认定为村委会给付的工程款,原告主张某丙告返还该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丙关于该款项系以村委会名义给付工程款之辩称有理,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谷X

审判员冯祥敏

人民陪审员王学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孙俊秀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