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96-X号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株洲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长沙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株洲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罗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株洲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株洲新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缴纳的建筑工程合同信用保证金中的30万元,或者株洲鸿泰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黄某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B•x的黑色奥迪轿车一辆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某、冻结或扣某被告株洲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株洲新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缴纳的建筑工程合同信用保证金中的30万元或者该公司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某军
代理审判员安文娜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