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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1年11月16日

地点:株洲县法院民一庭

审判员:宋雪峰

书记员:孙玲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

三、婚生女孩刘某乙依由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陈艳华每年支付抚养费、医某、教育费等费用合计4800元,支付方式为每年1月31日前支付。当庭一次性支付婚生小孩刘某乙依2011年的抚养费、医某、教育费等费用共16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甲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

被告: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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