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年11月16日
地点:株洲县法院民一庭
审判员:宋雪峰
书记员:孙玲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
三、婚生女孩刘某乙依由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陈艳华每年支付抚养费、医某、教育费等费用合计4800元,支付方式为每年1月31日前支付。当庭一次性支付婚生小孩刘某乙依2011年的抚养费、医某、教育费等费用共16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甲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
被告: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