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扶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蒲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XX与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扶XX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扶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扶XX负担。
审判员韩同杰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