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喜鹊桥分社负责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某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院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0元,由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吴跃进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