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范静,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高新区董家EX高科园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受理原告易某与被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在2011年12月27日前向原告易某支付架管扣件租金x.60元、架料赔偿款x.35元,并承担违约金x元,共计x.95元(该款可以由被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支付);
二、如被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每日万分之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677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x元,该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1年12月27日前支付给原告易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跃进
审判员刘雅玲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谭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