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杨陵区梁氏窑杨陵X市场X号。
被申请人牛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杨陵X楼X单元X室。
申请人牛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了欠条。要求被申请人牛某支付申请人欠款x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牛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牛某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140元(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牛某承担。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