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李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某。
李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0)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17日,李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某并没有与周某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而是李某以仙桃市佳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武汉汇丰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签订采购订单并向该公司具出了相应的欠条。同时已经清偿了相应货款,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因此,请求再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答辩称,涉案债权是刘某某与周某合伙经营期间产生,当时以刘某某公司的名义与李某的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伙结算后,周某享有了涉案债权,周某有权向李某主张权利。同时,李某认为清偿了全部货款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李某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不一致,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郭某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葛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