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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乙诉被告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乙,女,19X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唐某,男,19XX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机务段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乙诉被告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郭某乙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乙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郭某乙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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