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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王某与加力(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封某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种泉清,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超,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加力(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金苑X号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民,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新年,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王某与被上诉人加力(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力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封某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加力公司于2007年4月17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李建华与何某签订的位于郑州市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曹乡X村的土地转让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何某将占有的土地及房产返还加力公司。原审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7)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4月15日,加力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原审法院再审后,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8)郑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何某于2010年11月21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原审法院再审后,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郑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何某、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何某的委托代理人种泉清,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超,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新年,赵某民以加力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何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周会斌

审判员谷彩霞

代理审判员孙艳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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