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66岁,汉族。
被告汝州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建政,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与被告汝州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称,2000年10月19日和10月27日,汝州市X镇坡兴煤矿共借我现金x元,当时出具有借款手续。后因资源整合,该矿及其它煤矿合并成立了被告汝州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我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款。我请求被告汝州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汝州市X镇坡兴煤矿给原告姚某出具借款手续,虽然该矿2006年由于资源整合被关闭,同年7月31日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其营业执照至今未予注销,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原告姚某起诉请求被告汝州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还款,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旭现
审判员刘平玉
审判员冯利亚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