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林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林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略)号(出票人为建业住宅集团平顶山置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4日,金额为x元整,付款行为平顶山银行,收款人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林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梁中波
审判员付洁
审判员张小磊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