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平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7)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原审认定,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份在汝州市区开发金世界步行街。2006年5月3日,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汝州市建设某办理汝房预售证字第(略)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6年7月1日,王某(买受人)与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自愿购买位于汝州市金世界商业步行街第X幢K-X号商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是67.584平方米,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5050元,价款合计人民币x元。合同约定王某于2006年7月1日付房款x元,余款x元作银行按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向出卖人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当承担应付款总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王某交付现款后,未及时到有关银行部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2006年12月1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步行街X号结构(主体)工程进行验收后,并向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结构(主体)工程验收合格文书。2007年5月18日,王某接受了该商品房并对该商品房装修后试营业至今。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向王某讨要剩余购房款人民币x元,王某以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房屋存在设某和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x元。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判令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x元,并支付违约金5100元。诉讼中王某于200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汝州市X街第X幢KX号商品门面房的建筑面积、设某、室内高度、屋顶水管占用空间、吊顶等项目进行鉴定评估,本院技术鉴定部门已接受王某的申请。本案中止审理。2009年5月14日,王某书面提出不再鉴定。本院对其下发(2009)汝法司鉴第X号终结鉴定通知书,2009年9月2日本院对此案恢复审理,双方当事人要求进行调解,经本院多次调解,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给原告一定的优惠但因数额差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审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力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2006年7月1日王某与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亦未侵犯第三者的利益,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王某于2006年7月1日付房款x元,余款x元作银行按揭,王某未及时办理银行按揭,并实际占有、使用了所购房屋,故应视为王某已接收了该商品房。王某未及时办理银行按揭或支付剩余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要求判令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支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其它反诉请求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汝州市金世界商业步行街第X幢K-X号商品房一、二楼系不可分割房产,王某辩称二楼至今未使用,不应将剩余购房款人民币x元偿还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理由不足,也不予支持。王某认为商品房存在设某和质量问题,致使其对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故要求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x元的请求,因王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王某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待其有相应证据后可再行立案处理,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二、限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清被告(反诉原告)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购房款x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反诉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负担2600元,被告(反诉原告)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对我所购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某、空间尺寸、公共部位占用等具体信息不作约定,签订合同时不予说明,房屋平面图中对公用管道的设某、安装位置不作标注,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致使我上当受骗,出了同样多的钱,相邻的房屋没有公用管道,而我购买的房屋却布满了管道,而且管道占用空间堵档窗户某能打开。二楼房屋空间的上方按装有自来水管、污水管、抽水管等各种管道,导致商铺房二楼至今不能使用,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预期交房,2007年5月18日还在施工过程中,公司迫于某些压力强令包括我在内的购房户某把钥匙进行地面装修,以提前营业使用,我只对一楼进行简单的装修,因二楼无法使用而没有装修,并把二楼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说明,双方至今没有履行交接手续。该商品房工程没有全部验收,验收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违约,我没有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我违约并判决我支付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元房款实属错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存在合同违约和法律的规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王某支付购买我公司的剩余房款x元,并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汝州市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王某所购房屋内铺设某共管道的情况,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未约定管道铺设某内容。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07)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桂喜
审判员戴铁牛
审判员石天旭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