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区易趣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区四公里友联大楼X号。
投资人:程萌,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1,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楼X门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2。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沂,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琼,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X区易趣网吧(以下简称易趣网吧)与被上诉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渠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易趣网吧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易趣网吧以其已与视渠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趣网吧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X区易趣网吧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X区易趣网吧负担。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胡明华
二О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