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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辰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正太冷冻机附属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时间:2002-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终字第100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芝罘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勇,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烟台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经营厂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东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略)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学路,山东三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辰集团有限公司石蜡厂厂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正太冷冻机附属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下简称通用公司)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5日,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辰集团从被上诉人烟台正太冷冻机附属设备有限公司购进生产石蜡的制冷设备及附件,包括由通用公司生产的配件阀门数个,2001年8月18日晚12时许,该公司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该设备中有一个氨用灰铸铁截止阀突然破裂,一块破碎铁块鼓出来,打在一个蒸发皿上,导致蒸发皿破裂,不能使用。阀门破裂后,里面的液氨外泻,致使一名叫杜冠敢的工人全身烧伤,经抢救无效于8月19日下午死亡,花费医疗费4193.8元,尸检费300元,丧葬费1340元,交通费450元,致使一名叫胡建东的工人身体局部被烧伤,在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心医院烧伤整形外科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9049.4元,交通费208元,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经(略)司法所主持调解,原告一次性赔偿杜冠敢亲属死亡补偿费(略)元;赔偿胡建东伤残补助费3540.8元,生活补助费156元,2000年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516元。在原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通用公司对导致该事故的原因有异议,并提出鉴定申请。经山东省机床及通用机械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氨用灰铸铁截止阀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认定东营市东辰集团有限公司安装使用通用公司生产的“氨用灰铸铁截止阀”壳体爆裂的原因是:一、壳体的最小壁厚仅为6MM,壳体的最小壁厚未达到Q/(略)-2001《氨用灰铸铁截止阀》“所规定的最小壁厚11MM的要求;二、壳体所使用灰铸铁材质的抗拉强度仅为92.MPA,抗拉强度未达到“Q/(略)-2001《氨用灰铸铁截止阀》”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略)”级灰铸铁抗拉强度要求;三、壳体所使用的灰铸铁材质的含碳量、含硅量、含锰量不符合“(略)”级灰铸铁化学成分要求,大幅度降低灰铸铁中珠光体的比例,大大降低了灰铸铁的抗拉强度。壳体的壁厚、材质的抗拉强度及化学成分不符合标准要求,壳体的抗涨能力低下。鉴定结论认为:通用公司生产的“氨用灰铸铁截止阀”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截止到2001年10月12日,东辰公司石腊车间停产54天,平均日利润4437.1元,造成可得利益损失(略).4元,财产损失3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烟台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辰集团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略)元,其余双方互不追究,具体支付办法为:2002年6月30日前支付(略)元,2002年7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期间每月30日前支付(略)元,2002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

二、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辰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对被上诉人烟台正太冷冻机附属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641元,其它诉讼费用8295元,鉴定费(略)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41元均由上诉人烟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王海蓉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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