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原审被告:肖某
原审被告:尹xx
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肖某、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代理审判员李晓颖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贺菲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