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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10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XX饮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X、薛XX为与被上诉人丁XX、沈阳XXXX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民(三)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苋硎罄溃ㄒ榉勺境罕裨ト笸猩迸茉壑o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曹杰、审判员姚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存在如下问题:一、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与被上诉人所签买卖合同并判令被上诉人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而解除合同是形成权,并不限于必须在合同相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方能行使,故原审直接判令驳回上诉人包括要求解除合同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显系适用法律不当;二、本案上诉人系在被上诉人未完成其已付货款的供货义务的前提下,未完成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的合同义务,原审依此节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案争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显系认定事实依据不足。本案应在查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谁存在违约在先的行为及该违约行为给对方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前提下,正确下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娜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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