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铁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X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X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静
代理审判员贾宏斌
代理审判员孙卓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华荻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