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某某物业公司。
上诉人侯某某与被上诉人辽宁某某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和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汤涛、刘冬(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某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侯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侯某某承担。
审判长董菁
代理审判员刘冬
代理审判员汤涛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华荻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