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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金园珍稀植物培植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德昌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园珍稀植物培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略)-5。

法定代表人:覃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理仁,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德昌投资有限公司(原重庆鼎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道花卉园西四路X号A幢X-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略)-1。

法定代表人:易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兵,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金园珍稀植物培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德昌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金园珍稀植物培植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重庆金园珍稀植物培植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在本院对本案的判决宣告之前,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金园珍稀植物培植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500元,由重庆金园珍稀植物培植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胡明华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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