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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117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静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孙卓,周海鹏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XXX与XXX系夫妻关系,两人未生育子女。1966年,两人收养XXX作为养子。1975年XXX去世,XXX遂去XXX家居住,并于1990年2月11日去世。XXX于2008年10月25日因病死亡。XXX系XXX长子。2010年,XXX、XXX原居住的小转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动迁,XXX名下分得征地补偿款x元,李莲顺名下分得征地补偿款x元,以上两笔款项被XXX领取。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XXX与XXX、XXX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在XXX去世后,XXX就回到其生母家,事实上XXX与其生父、母恢复了父母子女关系,XXX因此事实上解除了与原养父XXX及养母间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故原告主张XXX名下的征地补偿款归其所有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原告XXX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应当确认上诉人是被继承人(二老)拆迁征地补偿款的合法继承人,但判决被上诉人可以代位继承,上诉人却不能合法继承,于情、于理都说不通。2.原审判决于法相悖。原审认为:在赵某凤去世后,XXX回到其生母家,因此事实上解除了与养父、母的养父母子女关系。这种认为是对法律的亵渎。3.审判程序违法。在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陈述有兄妹四人,均应是共同继承人,法院应当依法追加。

被上诉人答某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内容并无不当。2.上诉人无权同时继承生父母和养父母的遗产。除非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本案中,上诉人并未对养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又与生父母恢复了身份关系。显然不符合继承法意见的第19条的规定,故无权同时继承生父母和养父母的遗产。3.本案案由为占有物返还,并非继承,故不需要将被上诉人其他姐妹列为本案当事人。且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为请求返还养父母的土地补偿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在恢复了与生父母的关系后,事实上解除了与养父母的关系,故上诉人便与养父母没有了任何关系。从而也就无权主张该笔款项,故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也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4.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小转湾居委会会证实、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大兴公安派出所等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得到赵某凤和李莲顺名下的征地补偿款。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上诉人上诉主张其应得到XXX和XXX名下的征地补偿款一节,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虽与XXX于1966年建立了养父母子女关系,但从1975年XXX去世后,上诉人便未再与XXX共同生活,未对其尽扶养义务。XXX与被上诉人的父亲XXX共同居住生活,并由XXX照顾其起居直至去世。公安机关证实XXX系XXX的养母,在XXX去世后,XXX领取了XXX名下的征地补偿款,并无不当。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1975年以后对XXX尽了扶养义务。故在XXX去世后以其是XXX合法继承人身份主张XXX名下的征地补偿款归其所有,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另一上诉主张,即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法院应当依法追被上诉人的兄妹四人为共同继承人的问题,因本案案由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不是分割遗产,本院不应列被上诉人的四兄妹为本案当事人,故对上诉人此主张,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某静

代理审判员孙卓

代理审判员周海鹏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张潇元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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