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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乙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路局西站退休职工,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胡某之夫),男,西安市委第二工委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X街村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西安市X村村民,住XXX。

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乙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3月份其经西安市中心医院樊秋霞介绍认识了被告,被告因搞工程资金不足急需二十万元借款,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其分四次借给原告16.95万元。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6.95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其在2010年6月15日、2010年7月16日两次给原告还款1.95万元,下欠15万元未还。是因其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甲于2007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2007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07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在2008年2月2日前归还,同日又向原告借款3.35万元,约定2008年6月2日前归还。至此,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6.9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某甲于2010年6月15日还款9500元,2010年7月16日还款1万元,余款15万元未还。后原告又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拖而未还。案件审理中,被告增加借款利息的请求为x.65元,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四张借据、两张收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甲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李某甲归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增加借款利息之请求,但未按规定交纳费用,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某借款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李某甲负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原告胡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勇安

代理审判员孙云利

代理审判员汶辉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庞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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