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王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杨某丁,女,生于X年X月X日。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戊,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王某己,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梁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杨某庚,男,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某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王某丙、杨某丁、韩某戊、高某犯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某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某己、杨某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梁某、刘某犯买卖国家证件罪、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王某丙、韩某戊、高某、程某、王某己、梁某、刘某、杨某庚、杨某丁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补充证据,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010年4、5月份,被告人袁某以6000元的价格分两次从他人处购买500本非法制造的许昌商业定额发票,后将该500本发票出售给被告人程某,由程某转手卖掉,在买卖过程某程某被当场抓获。
(二)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某居民身份证罪
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伙同桂盈超(在逃)、被告人王某丙、韩某戊、杨某丁、高某等人在禹州市X村租住处制作、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某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201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以1350元的价格从袁某制假窝点购买300张非法制造的汽车临时牌照,后以1650元将300张临时牌照出售给禹州市亿通汽贸公司的连倩西。
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程某从袁某制假窝点为他人制作杨某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一本,从中获利50元。
201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己从袁某制假窝点制假窝点制作三本机动车行车证及一个道路运输证,后卖给禹州市X村的李小伟,从中获利。
2010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从袁某处制作一套三轮车上的维修卡、保某、交强险贴、检验合格证,后又将维修卡、保某、交抢险贴、检验合格证卖给梁某镇的张青银,从中获利。
2010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从袁某处为胡巧玲制作会计师资格证一个。
2010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庚从袁某处为他人制作署名为陈宪平、寇利敏制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两个。
(三)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0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从袁某处为禹州市X组的李和平制作禹州市交通第一运输公司印章一枚。
2010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从袁某处为胡巧玲制作大学毕业证一个。
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程某从袁某制假窝点为他人制作杨某楷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从中获利40元。
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被告人袁某、王某丙、杨某丁、韩某戊、高某的行为已构成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某居民身份证罪。
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某国家机关证件罪、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被告人王某己、杨某庚的行为已构成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梁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王某丙、杨某丁、韩某戊、高某、程某、王某己、梁某、刘某、杨某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杨某丁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丁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杨某丁是初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2010年4、5月份,被告人袁某以6000元的价格分两次从他人处购买500本非法制造的许昌商业定额发票,后将该500本发票出售给被告人程某,由程某转手卖掉,在买卖过程某程某被当场抓获。
(二)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伙同桂盈超(在逃)、被告人王某丙、韩某戊、杨某丁、高某等人在禹州市X村租住处制作、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等证件。
201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以1350元的价格从袁某制假窝点购买300张汽车非法制造的临时牌照,后以1650元将300张临时牌照出售给禹州市亿通汽贸公司的连倩西。
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程某从袁某制假窝点为他人制作杨某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一本,从中获利50元。
201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己从袁某制假窝点制假窝点制作三本机动车行车证及一个道路运输证,后卖给禹州市X村的李小伟,从中获利。
2010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从袁某处制作一套三轮车上的维修卡、保某、交强险贴、检验合格证,后又将维修卡、保某、交抢险贴、检验合格证卖给梁某镇的张青银,从中获利。
2010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从袁某处为胡巧玲制作会计师资格证一个。
2010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庚从袁某处为他人制作署名为陈宪平、寇利敏制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两个。
2010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庚从袁某处为他人制作署名为陈宪平、寇利敏制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两个。
(三)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
2010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从袁某处为禹州市X组的李和平制作禹州市交通第一运输公司印章一枚。
2010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从袁某处为胡巧玲制作大学毕业证一个。
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程某从袁某制假窝点为他人制作杨某楷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从中获利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王某丙、杨某丁、韩某戊、高某、程某、王某己、梁某、刘某、杨某庚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王某丙、杨某丁、韩某戊、高某、程某、王某己、梁某、刘某、杨某庚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其中被告人袁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伪某国家机关证件、伪某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某丙、杨某丁、韩某戊、高某伪某国家机关证件、伪某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某企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程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某己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梁某买卖国家证件,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刘某从他人处制作假会计师资格证从中牟利,明知是伪某的高某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杨某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袁某、王某丙、杨某丁、韩某戊、高某、程某、王某己、梁某、刘某、杨某庚均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王某丙、杨某丁、韩某戊、高某伪某居民身份证罪,经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袁某、程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袁某、王某丙、杨某丁、韩某戊、高某、程某、梁某、刘某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丁是初犯,应当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人袁某、王某丙、杨某丁、韩某戊、高某、程某、王某己、梁某、刘某、杨某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某民法院最高某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某、贩卖伪某的高某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伪某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丙犯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止。)
三、被告人杨某丁犯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止。)
四、被告人韩某戊犯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止。)
五、被告人高某犯伪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止。)
六、被告人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
七、被告人王某己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梁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7月11日止。)
九、被告人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某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止。)
十、被告人杨某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振生
人民陪审员:刘某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Ο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齐鹏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