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战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屈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荣利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铁男,沈阳市X区天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X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再审人辽宁战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荣利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市X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5)辽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08)民一监字第54-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辽宁战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辽宁战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5)辽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云涌
代理审判员许晓东
代理审判员韩岩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