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渔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系原告儿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渔民,住(略)。
被告:林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XXX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