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
上诉人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孤家子村委会)因与被上诉袁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经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玉明、审判员关长春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已于2005年按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费分配方案取得补偿款项,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给付补偿款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七)项规定“涉及村X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本案涉及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费分配方案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本案是否为被上诉人对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费分配方案和分配数额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情形,原审需查清后进行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经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孙玉明
审判员关长春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