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
上诉人郑X与被上诉人张X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由审判员赵某(主审)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启星、代理审判员孙玉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X在二审审理中于2011年X月X日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郑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周启星
代理审判员孙玉明
二О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