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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顺,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3年1月15日结婚。婚后生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年。1996年原告出资在家盖了三间楼房(两层),2009年原告出料盖了三间配房。原、被告由于感情基础差,夫妻经常吵架。因为被告有了第三者,原告于1999年与被告分居至今。出于对子女年幼的考虑,一直未提出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告所建位于吕村镇X村的楼房六间、配房三间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金x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自愿放弃第2、3项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某口头辩称,对原告所述的结婚经过,儿女情况无异议。原告有了第三者后于2000年正月从家中搬出,与被告分居。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房产均是由被告建造,其不能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原、被告于1983年1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于1996年在安阳县X镇X村共同建造北屋楼房六间,2009年经被告手建造东屋配房三间和一过道及厕所、洗澡间各一间。大约于2000年,原、被告因故分居至今。被告称原告有一辆汽车要求分割;还称有债务4、5万元要求分担,但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本,被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十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确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放弃分割房产,同意归被告及其子女所有;其还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害赔偿金x元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称原告有一辆汽车要求分割;还称有债务4、5万元要求分担,但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原告不认可,故本院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待判决生效后,须由本院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的证明书,方可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郭红霞

陪审员赵希莲

陪审员张军艳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常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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